2016第九屆個人錦標賽競賽章程(開始報名)

2016第九屆個人錦標賽競賽章程(開始報名)

一、比賽宗旨:促進各大專院校桌球校友情誼,提倡桌球運動。

二、主辦:中華民國大專校友桌球協會。

三、協辦單位:新北市體育總會桌球委員會。

四、贊助單位:陽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、亞太乒乓贊助指定用球。

五、比賽日期:2016年2月21日星期日,8AM開賽,預計6PM結束。

六、比賽地點: 新北市板樹體育館。地址:新北市板橋區溪城路90號。

七、比賽分組:

  1. 公開組:不限年齡、性別,限報24人。甲組選手不論男女只可以參加本組比賽。報名第一優先甲組選手(積分不限),其次優先積分2200以上的乙組選手參加。大會有權邀請外卡選手參加本組比賽。除公開組外,以下所有組別限乙組選手報名(請注意乙組選手定義放寬,請參見報名資格及說明)。現役(當選105年)國手婉謝參加,請勿報名
  2. 青年組:未滿40歲(民國65年以後出生),限報60人。
  3. 壯年組:40歲或以上(民國65年或以前出生),限報60人。
  4. 長青組:50歲或以上(民國55年或以前出生),限報30人。
  5. 松柏組:60歲或以上(民國45年或以前出生),限報16人。報名人數低於10人時主辦單位得將本組併入長青組,每局受讓2分。
  6. 男雙組:不限年齡,但兩人須曾在同一學校取得畢業資格,限報60組
  7. 女單乙組:未滿45歲(民國60年以後出生),限報16人,報名人數少於10人時,主辦單位得將本組併入女單炳組,每局讓2分。
  8. 女單炳組:45歲以上(民國60年或以後出生),限報16人。報名人數少於10人時,主辦單位得將本組併入女單乙組,每局受讓2分。
  9. 混雙組:不限年齡,但兩人須曾在同一學校取得畢業資格。限報24組。為避免卡賽,報名混雙者不可重複報名男雙組。

請注意:

(1)為解決賽程延誤、競賽品質不佳的問題,除了青年組可以跨組報名公開組外,其餘單打組別一律不得跨組報名單打,但可報兼報一組雙打。(2)比賽辦法視報名人數而定,原則上各組分組預賽依積分排列均至少3人1組,取前兩名進入複賽單淘汰,複賽當場抽籤。

八、報名資格及說明:

  1. 參賽者必須曾在國內某校大學、研究所、或博士班畢業,取得畢業證書。大學尚未畢業的在校生不可報名。中華民國以外畢業之大專校友需經主辦單位邀請。
  2. 甲組定義:大學主修桌球之體育系畢業生,除此之外一律視為乙組。但:雖具備甲組資格,但(1)後來非以桌球項目加權、自行考取某大專院校就讀且畢業者,可視為乙組並代表該校參賽;(2)年齡大於等於45歲者,一律視為乙組。
  3. 當一方要求時,雙方校友都有義務提出證明,譬如畢業證書影印本或其他足以作為證明者,如有爭議,最終以主辦大會人員當日之裁定為準。請切勿違反報名資格。
  4. 在接獲報名之後,如有人向大會提出質疑,主辦單位有權去函報名者,要求提供畢業證書影本以審核資格。

九、報名辦法:

(1)費用:單打、雙打均為300元。

(2)報名日期: 即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星期五晚上10點截止(以E_mail郵件送達為準)。為確保比賽品質,報名名額絕不增額錄取,有意參加的校友請及早報名,逾期恕不受理。錄取順序以匯款時間為準(請切勿尚未匯款就先寄報名信)。

(3)報名方式: 一律以E_mail報名。請儘量由各校分會長及聯絡人集體報名(尤其是同一所學校)以減少匯款及查核作業。

來信必須提供以下資訊:1.學校2.組別3.姓名4.您的(匯出)銀行或郵局帳號末4碼。如果您用現金匯款沒有帳號,請來信時告知是『現金匯款』。

E_mail請寄到:haihotw@gmail.com

主辦人確認之後將您的姓名公佈於『已報名名單』。

繳費帳號:

玉山銀行(代號808)永安分行

帳號1115 940 000335

帳戶:中華民國大專校友桌球協會

報名截止前取消報名者可全額退費或更換組別,截止後不可。

十、獎勵辦法:前3名(季軍並列)頒發獎盃一座。歡迎熱心人士贊助獎金,贊助者可匿名或公開,可指定贊助組別及如何分配,亦可交由主辦大會分配。贊助獎金公布於Facebook大專校友桌球協會粉絲專頁。

十一、比賽規則: 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發行之最新桌球規則。未盡規定事項以當日大會裁決為準。參賽選手必須穿著運動上衣及短褲(不可穿白色上衣)。膠皮須符合ITTF最新核準產品。

十二、比賽用球: 亞太AP 40+mm 白色無縫球(塑膠材質)。

十三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大會賽前或比賽當日隨時公布修正之,請密切注意官網與Facebook大專校友桌球協會粉絲專頁消息。比賽當日應按預定比賽時間提前半小時到場, 如比賽時間有所變更,以大會競賽組報告為準,未出場者則視同棄權。

十四、若有任何問題,歡迎直接於Facebook大專校友桌球協會粉絲專頁提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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